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本文地址:航隼帮 | https://www.hangsunbang.com/news/Interview/673.html
请尊重作者知识产权,经平台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航隼帮免责声明:信息有可能转载自其他媒体,航隼帮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代表一家之言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
上一篇: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52号(关于防止科摩罗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