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对于委托方所委托的事宜,有些是利用自身拥有仓库、堆场、运输工具的便利条件,直接完成受托事务;有些是以委托方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有些则是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订立合同来完成的.而且这几种不同的方式有时可能交替采用于为委托人服务的业务中。同时,由于货代处于中间人地位,他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然涉及二方面的关系,一是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货代与第三方,即国际货运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的关系,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分析探讨不同行为方式下货代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货代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二、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转委托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实务中,有些货代在接受委托后通常会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实施本应由其自己完成的全部或部分代理事宜,对此,除非紧急情况,货代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否则,应对自己转委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货代以自己名义同第三方发生关系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货代作为间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如下:1、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方,但在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货代和第三方的除外。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第三方不知道货代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代因第三方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货代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货代对第三方的权利,但第三方与货代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综上所述,在货代作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关系的,对第三方而言,货代仍旧是委托方的代理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仍为委托人和第三方,除非事先约定该合同仅约束货代与第三方。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货代行为方式不同,其法律地位与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地识别货代的身份(代理人、承运人、经纪人等等)极为重要,明确不同身份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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